起 诉 状
原告:陆X,男,汉族,19XX年XX月XX出生
住址:福建省XXXXX
公民身份号码:35XX83XXX212XXX5X7
联系电话:1594XXX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X
住址:XXXXXXXX
联系电话:3X7XXX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XX元;
2、被告为原告补交劳动合同期间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社会保险;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XX年10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后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5月6日签订期限为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自20XX年5月3日起至20XX年5月2日止;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2月28日签订了代理合同书。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XX岗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被告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原告实际月平均工资为XXXX元。
鉴于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XX年12月28日签订了代理合同书,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XXXX。
原告于20XX年10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共计工作X年X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XXXXX元(XXXX元/月×X个月)。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给予补缴劳动合同期间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12月28日的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