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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5,000万元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五)法律咨询及代书

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0.5%-1%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3,000/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4%-9%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2.5%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4,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7%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2.4%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9%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七)担任法律顾问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100,000/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500,000/年,上浮不限。

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300,000/年,上浮不限。

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100,000/年,上浮不限。

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50,000/年,上浮不限。

(八)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议。

二、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本指导标准未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指导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本收费标准从20161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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