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14年8月起在某购物广场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周某向购物广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请求:1、要求购物广场补偿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请求支付2015年10月份半个月的工资;3、请求支付其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4、请求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以及补偿金;5、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现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