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用户名 密码
 
 
 
 
 
 
 
 
 
 
 诉讼类文书
联系我们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邮编:116000
电话:13164582777、0411-66857887
传真:
邮箱:2402536024@qq.com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xx
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东马村
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住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金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重新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2、撤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执字第xx号执行令,撤消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首先,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
2006年7月3日,申请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东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0年,申请人已经一次性付清了土地租赁费用。申请人依据合同合法使用土地,也符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镇街建设标准厂房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得胜镇《关于得胜镇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投资建厂是为了促进东马村的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达到富民强村的目的,该租赁合同已经过东马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现在申请人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若行政机关强制干涉合同的实施,将造成申请人和东马村双方的巨大损失及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其次,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没有生效。
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开发区人民法院才第一次看到该处罚决定书。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文书未送达给当事人,该法律文书则不能生效,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范畴。所以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最后,撤消错误的执行,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希望人民法院本着公平公正,执法为民,有错必纠的精神,撤消贵院作出的(2008)开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及(2008)开执字第xx号执行令,避免给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也避免由错误的执行给其他组织和部门带来进一步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送材料:
1、《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邮编:116000 电话:13164582777、0411-66857887
传真: 邮箱:2402536024@qq.com
2009 版权所有 大连非诉律师网 辽ICP备15000614号-2 技术支持:大连新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