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接受鲁某委托,于2015年6月16日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开庭庭审。
原告于2007年9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3月8日开始,原告因患病开始休病假,休假后单位提出要原告离职,原告同意,因双方关于法定补偿金问题出现争议。现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补发2014年3月-5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案件现已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