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接受杨某委托,于2015年4月22日到普兰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劳动仲裁已立案。
申请人2010年8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3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现申请人向普兰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