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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用工政策及规定(失业保险金篇)  

 第四章 失业保险金、公积金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一、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文件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

3.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的,每人每月77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70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的,每人每月88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800元。


  (2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发给70元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一并发给);因病住院,失业人员须持失业保险指定医院《入院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失业保险科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失业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可给予不超过住院费6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不在指定医院治疗不予报销。

3)生育补助金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0%的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增加部分

在冬季取暖期间(当年11月至次年3月)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瓦房店、普兰店、庄河、花园口经济区每人每月13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81元。

   (6)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

4.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失业金按企业所在地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其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失业保险科办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登记。

文件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大政发[2008]65号。

二、公积金相关规定

适用于2012-2013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一)公积金缴费基数

 2012-2013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 

   )缴费的上限与下限

2012-2013年度,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721元;下限执行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

 1.对于老职工市内四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

  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0%,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各15%。

  2.对于新职工1999 年 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缴存比例为单位25%、职工15%。

   (四)缴存额计算公式(不包括新参加工作和刚调入新单位的)

 公积金月缴存额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存基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据:《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大房金发[2012]3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到1100元。
  2.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到10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9元调整为11元。
  2.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8元调整为10元。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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