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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用工政策及规定(婚假病假等待遇篇)  

 第三章 婚假病假等待遇政策

、婚假待遇

 1.假期待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春节、国庆节等)  

    2.工资福利待遇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产假待遇

     1.假期待遇

大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细则》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应休假十五天)。

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属于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产假四十四天。   
  2.工资福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三、病假待遇

    1.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从第一天开始计算,连续休完所规定的医疗期则医疗期满;如间断性休息则按照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达到所规定的医疗期限则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对患有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应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不得少于24个月。

2.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其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龄、岗位、贡献等条件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执行。但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请长病假(医疗期内)人员,也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长病假(医疗期内)人员按本人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长假人员,有工资收入的,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大连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申报。

四、丧假待遇

 (一)享有丧假的人员及假期 

 1.人员: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2.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在批准的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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