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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调岗,降薪找谁说理去?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王女士进入某科技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4500元。2016年8月,医生诊断王女士已经怀孕1个月。由于技术部工作量大,而且经常加班,为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王女士向公司申请调整工作岗位,从事行政文员工作。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后,王女士的月薪也被调整到每月3000元。虽然此薪酬是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但是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他的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报酬。

仲裁裁决:

虽然公司称给王女士的薪酬是按照调整后新岗位的工资发放月薪,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律师解析: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由此可见,给予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也有权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此案中,王女士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用人单位降低了王女士的工资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将王女士的月薪降为3000元,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王女士协商一致。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认为按照调整后的岗位发放工资,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能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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