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5月,王女士进入某科技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4500元。2016年8月,医生诊断王女士已经怀孕1个月。由于技术部工作量大,而且经常加班,为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王女士向公司申请调整工作岗位,从事行政文员工作。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后,王女士的月薪也被调整到每月3000元。虽然此薪酬是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但是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他的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报酬。
仲裁裁决:
虽然公司称给王女士的薪酬是按照调整后新岗位的工资发放月薪,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律师解析: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由此可见,给予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也有权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此案中,王女士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用人单位降低了王女士的工资,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将王女士的月薪降为3000元,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王女士协商一致。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认为按照调整后的岗位发放工资,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能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