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由用人单位提出,后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从2008年以后才计算?
答: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照《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面有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制。《劳动合同法》支队月工资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有限制,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起点应当自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复原、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可否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根据《兵役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军队退伍、复原、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